(2016)云230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光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15号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温继亮,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陈光艳,女,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