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朱顶喜与郑奇兵、嵇永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顶喜,郑奇兵,嵇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朱顶喜,农民。被执行人郑奇兵,农民。被执行人嵇永芳,农民。申请执行人朱顶喜与被执行人郑奇兵、嵇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淮涟梁民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奇兵、嵇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朱顶喜借款60000元,公告费7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合计20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奇兵、嵇永芳无不动产、土地、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郑奇兵、嵇永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郑奇兵名下苏H×××××长安牌轿车,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无法将该车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淮涟梁民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