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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北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166号原告:丛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原职工,住四平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原职工,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丛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周明博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