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盛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581号原告:盛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