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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盛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581号原告:盛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