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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周伟成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107号罪犯周伟成,农民。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台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成犯抢劫、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伟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周伟成报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230.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伟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伟成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明强审 判 员 金林桂审 判 员 尹永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