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监2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小想,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汝南县汝宁镇北关新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玲,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水利局家属院。(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新生,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玲丈夫。(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小想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玲、石新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驻民三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