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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催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杭州珠江三毛琴行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珠江三毛琴行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催字第00042号申请人:杭州珠江三毛琴行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4020333005309267号(出票日期2015年9月30日,出票金额31200.00元。出票人:杭州康大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账号:XXX,付款行:杭州联合银行宝善支行。收款人:杭州珠江三毛琴行有限公司。)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珠江三毛琴行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权审 判 员  李 延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