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沈维四与刘隽永、陆云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维四,刘隽永,陆云九,淮南市康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746号原告沈维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德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隽永,淮化集团热电车间工人。被告陆云九,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淮南市康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刘隽永,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维四诉被告刘隽永、陆云九、淮南市康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维四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