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13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黄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