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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与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84号之一原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彭建,院长。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建设局内。法定代表人:杨亿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与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诉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诉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处再审阶段,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 红代理审判员 罗 润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