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21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西市。委托代理人王玮,系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磊,系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阁,系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7元,减半收取267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