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潘某,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黄 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昌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