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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云南达人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达人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9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达人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昌宏路华丰国际商贸城******102。法定代表人洪文旭,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街******iv>法定代表人韩兴旺,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昆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0124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12400.00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12400.00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文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永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