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1刑初8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2015年9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10时许,在个旧市新街菜市场,以人民币30元每包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08克给吸毒人员朱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在个旧市新街菜市场,以人民币30元每包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08克给吸毒人员王某甲。2015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个旧市新街菜市场岔口处,贩卖毒品海洛因0.08克给吸毒人员王某甲时,被个旧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王某甲处查获疑似毒品物0.08克,从被告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及手持的药瓶内查获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物3克。经个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工程师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王某甲、朱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疑似毒品物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的毒品数量中有以贩养吸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个旧市公安局扣押的毒品海洛因3.08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曼人民陪审员  姚忠龙人民陪审员  王武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怡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