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素英诉王素丹、灯塔市金鼎火锅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英,王素丹,灯塔市金鼎火锅城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民初79号原告:李素英,女,194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翠玉,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素英之女。被告:王素丹,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月坛,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王素丹之女。委托代理人:王月阳,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王素丹之女。被告:灯塔市金鼎火锅城,住所地灯塔市兆麟街*号楼**号。负责人:马德成,灯塔市金鼎火锅城经营者。委托代理人:XX,灯塔市金鼎火锅城经理。原告李素英为与被告王素丹、灯塔市金鼎火锅城(以下简称金鼎火锅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英的委托代理人关翠玉、被告王素丹的委托代理人王月坛、王月阳、被告金鼎火锅城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素英诉称:2015年8月5日19时左右,原告在灯塔市金鼎火锅城就餐后,在向外走过转门时,由于被告王素丹用力转门,将原告刮倒在地受伤。原告立即向灯塔市公安局烟台派出所报案,后经调查得知肇事者为被告王素丹。原告在灯塔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6天,被告王素丹垫付了2,000元,被告金鼎火锅城垫付了2,3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认为在金鼎火锅城就餐,金鼎火锅城有义务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由于被告王素丹的行为,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54.41元(医疗费5,808.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2,646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10,954.41元,扣除二被告垫付的4,300元);二、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素丹辩称:一、饭店旋转门是手动的,人们走过旋转门都是快进快出的,在走出手推式旋转门时自己要控制旋转门的转速。从录像上看,原告迟疑一会才出去,即使无人推旋转门,旋转门的惯性也会将原告刮倒,何况被告王素丹为60多岁的老人,身体也不好,没有多大力气。原告能独立出去吃饭,也有能力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对于自己摔倒有责任。二、从录像上可以看到,原告的家人先于原告出门,是原告一个人在过旋转门,对于一个70多岁的老人,无论在家还是出门在外,儿孙们都有照看的义务。事发当天,如果原告的儿女们有一个人出来扶老太太也不会发生事故,所以原告的儿女对于发生当天事故有一定责任。三、饭店的旋转门虽有引导人员,但是没有张贴任何警示标志,对于被告王素丹及原告均没有任何安全的提示,所以事故发生时,被告王素丹也是受害方。被告金鼎火锅城辩称:一、我们是公共场所并且有警示标志,并有服务员提示。二、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是因为被告王素丹用力过大推旋转门造成原告跌倒。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19时许,原告李素英在被告金鼎火锅城就完餐后在走出旋转门的过程中,因前来就餐的被告王素丹推动旋转门将原告刮到。在事发过程中,被告金鼎火锅城的服务人员站在旋转门处。原告李素英被刮到后,于事发当天21时46分入住灯塔市中心医院救治,经灯塔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左侧6、7肋骨骨折、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原告李素英于2015年8月31日出院,共住院26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25天。灯塔市中心医院的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有变化随诊。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王素丹为原告垫付2,000元医疗费,被告金鼎火锅城为原告垫付2,300元医疗费。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数据为:2014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128元/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灯塔市公安局烟台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情况登记表、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等证据在卷佐证,并当庭质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英作为一名消费者到被告金鼎火锅城就餐,金鼎火锅城不仅有义务为其提供可口、健康的饮食,亦有义务为其提供舒心、安全的就餐环境。被告王素丹作为一名消费者到金鼎火锅城就餐,在推动旋转门时,有义务注意其他人的走路速度及身体状况,在确保他人安全通过的前提下以确定其推动旋转门的速度。从原告提供的视频来看,被告王素丹在过旋转门时,并未仔细观察旋转门的周围环境,未注意原告李素英的走路速度及身体状况,而被告金鼎火锅城的服务人员亦未就来往的原告李素英及被告王素丹进行引导,以至于被告王素丹在转动旋转门的过程中将原告李素英刮倒。原告作为一名消费者到金鼎火锅城就餐,享有要求金鼎火锅城提供安全、舒适就餐环境的权利,即使原告在路过旋转门时未有其他亲属陪护,原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就被告王素丹提出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王素丹与被告金鼎火锅城各应承担40%、60%的赔偿责任。被告金鼎火锅城应就被告王素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负有补充责任。结合原告李素英提供的医疗费收据,本院认定原告李素英的医疗费为5,508.41元。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共住院26天,其主张伙食补助费1,300元(50元/天×26天=1,300元),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所减少的收入,计算其护理费应参照2014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原告住院期间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25天,原告的护理费应为2,598.5元[35,128元/年÷365天×(2人/天×1天+1人/天×25天=2,598.5元)。考虑原告的住院天数、护理天数及原告的住所与医院的距离,原告李素英主张交通费200元,予以支持。按照灯塔市中心医院的出院医嘱所记载,原告需要加强营养,原告主张营养费1,000元,予以支持。原告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为10,606.91元,被告王素丹应赔偿原告4,242.76元(10,606.91元×40%=4,362.76元),被告金鼎火锅城应赔偿原告6,364.15元(10,606.91元×60%=6,364.15元)。扣除被告王素丹为原告垫付的2,000元,被告王素丹应向原告支付2,242.76元。扣除被告金鼎火锅城为原告垫付的2,300元,被告金鼎火锅城应向原告支付4,064.1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素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素英支付2,242.76元;二、被告灯塔市金鼎火锅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素英支付4,064.15元;三、被告灯塔市金鼎火锅城就本判决第一项负有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素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素丹负担10元,由被告灯塔市金鼎火锅城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祚维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位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