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小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景山振瓯路联众华庭东幢2206室。法定代表人:詹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智焕、潘巨浩,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洁。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协商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6元,减半收取3448元,由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玲栗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悌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