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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田兴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兴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82号罪犯田兴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兴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于同年12月3日作出(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田兴文的判决,改判田兴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田兴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田兴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田兴文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兴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1.1分,2015年2月、4月、5月因赌博、打人和质量差被扣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田兴文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多次违反监规纪律,应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兴文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