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宁民一初字第2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宁民一初字第21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