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侯宗武与李声柱、山东依航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宗武,李声柱,山东依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字第188号原告:侯宗武。被告:李声柱。被告:山东依航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宗武与被告李声柱、山东依航物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