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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何林、罗颖与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罗颖,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15-1号原告何林,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原告罗颖,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伍莉,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航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强,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何林、罗颖诉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自编号:CDJSSC212),该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润驰国际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CDJSSC212),该合同第十八条第7点约定“《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中约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指该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涉案不动产润驰国际广场(双流)项目位于四川省双流县航鹰东路6号,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 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刁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