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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宁海县沃尔得国际英语培训学校、胡宵铭等与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宁海县沃尔得国际英语培训学校;胡宵铭;胡家成;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沃尔得国际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胡宵铭。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宵铭,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家成,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虞承红,总经理。上诉人宁海县沃尔得国际英语培训学校、胡宵铭、胡家成因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三上诉人认为,涉案《沃尔得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所在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因此,合同双方就管辖达成合意的法院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并无管辖权,因此,涉案合同中协议管辖应视为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浙江省宁海县,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沃尔得特许加盟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甲、乙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涉案合同中的甲方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号XXX室。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项下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长宁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管辖协议和法律规定,可以确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系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处理涉案纠纷的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三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韡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