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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帅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52号申请人段志跃,女,1963年2月3日出生。申请人张帅,男,1987年2月7日出生。申请人段志跃和张帅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林燕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志跃和张帅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2月15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了编号(2016)00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亚斌名下住房公积金归张帅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志跃和张帅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段志跃和张帅于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2016)00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