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镜执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仇起萍与熊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仇起萍;熊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镜执字第01074号 申请人仇起萍,女,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熊燕,女,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 本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熊燕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仇起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熊燕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莲塘新村紫竹园房产。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劲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