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关于临泉常青学校与圣华公司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特1号申请人: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梁常青,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庞华萍,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丁香,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与被申请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阜仲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76391.19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二、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实验实训楼质量保险金387271.96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教学综合楼质量保修金846959.37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五、驳回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的反请求。六、仲裁费32000元(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请求费21500元(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已预交),鉴定费300000元(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50000元,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预交150000元),合计353500元,由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3500元,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承担190000元(由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直接支付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8500元。裁决后,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认为:一、仲裁庭在仲裁该案时,认定事实错误,具有枉法裁判行为;二、仲裁庭在仲裁该案时,程序违法。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提出的实体问题,人民法院不应审理;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程序问题,不属于仲裁程序范畴,申请人所称鉴定程序违法问题不存在。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钢筋检测报告15份、防水检验报告4页及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在仲裁程序中故意隐瞒证据,导致仲裁庭未能就重要事实予以查明。证据二、陕西省司法厅公告一份。证明仲裁选定的鉴定机构无司法鉴定许可手续,仲裁程序违法。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系实体方面材料,法院不应审理;没有证据证明钢筋及防水卷材使用到工地上,且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证据二仅是陕西司法厅的公告,与本案无关联性;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且申请人已表示不申请相关鉴定,已对鉴定结果认可。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如下: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及鉴定人员杨帆的资质证书。证明鉴定机构及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鉴定机构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仅杨帆一人的职业资格证明,不能证明鉴定程序合法。本院认证意见: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提供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对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称仲裁庭枉法裁判,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因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事实分析认定,进而作出裁决,属仲裁庭法定职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称仲裁程序违法,因仲裁庭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可以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且仲裁时,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未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提出异议,也已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鉴定人亦出庭接受质询,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在仲裁庭审结束前未申请重新鉴定,仅要求补充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调整及补充说明亦经过质证,鉴定程序并无不当,故仲裁庭依据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作出相应裁决,仲裁程序合法。综上,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临泉县常青职业培训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斌审 判 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廷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