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99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尤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尤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