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孟祥杰与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杰,刘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40号原告孟祥杰,男,汉族。被告刘亮,男,汉族,原告孟祥杰诉被告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孟祥杰承担。审判员 申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英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