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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孟祥杰与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杰,刘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40号原告孟祥杰,男,汉族。被告刘亮,男,汉族,原告孟祥杰诉被告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孟祥杰承担。审判员  申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英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