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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曾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96号原告曾某。被告韦某。原告曾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在诉讼期间,原告曾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分娩后尚未满一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肖喜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