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桂平与刘万成、魏孝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平,刘万成,魏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008-2号原告李桂平。被告刘万成。被告魏孝芬。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650号原告李桂平与被告刘万成、魏孝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0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刘欣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63号的房产。现该案已判决,被告之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刘欣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6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