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文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15号罪犯彭文元,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09)怀鹤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彭文元、宋建、李志、刘泳波、孙超凡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2336.30元,被告人彭文元、宋建、李志、刘泳波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6811.9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1日、2014年1月7日,经本院二次刑事裁定共计减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彭文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彭文元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彭文元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文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44.7分。2012年减刑交纳2000元,2014年减刑交1000元,本次减刑交纳2300元。因违规累计被扣4.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文元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执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有违规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文元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