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陶春国与王聿和、王彦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国,王聿和,王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陶春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聿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彦东,男,汉族。原告陶春国诉被告王聿和、王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汤商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王聿和于2015年7月30日给付欠款114500元,被告王彦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5年8月18日,权利人陶春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76000元,尚欠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聿和、王彦东唯一的收入工资账户予以冻结12个月,因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陶春国确认。现经申请执行人陶春国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工资冻结到期后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聿和、王彦东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汤执字第4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彬代理审判��杨文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