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罗强、罗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梅,罗强,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罗强,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证码340123199006042893。被执行人罗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320821197807018116。申请执行人张冬梅诉被执行人罗强、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强、罗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强、罗俊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强、罗俊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