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帮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帮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1258号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燕燕,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丽芳,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帮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帮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骏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