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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剑雄与石金敏、陈年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雄,石金敏,陈年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4执5-2号申请执行人黄剑雄,男,汉族。被执行人石金敏,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年和,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剑雄与被执行人石金敏、陈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石金敏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4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和年对第一项被告石金敏的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25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2531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石金敏、陈和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交通、国土、房管、银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石金敏、陈和年的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暂无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依法向工商、交通、国土、房管、银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石金敏、陈和年的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暂无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4执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