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贺达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45号罪犯贺达富,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达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贺达富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30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贺达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贺达富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1.2分;有2次违规记录,被扣2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达富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违规记录,且考核奖励分不高,应适当扣减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达富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