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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泰和、胡欣与平度市田庄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泰和,胡欣,平度市田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0号原告刘泰和,原告胡欣被告平度市田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宗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泰和、原告胡欣与被告平度市田庄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泰和、原告胡欣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泰和、原告胡欣撤回对被告平度市田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