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泰和、胡欣与平度市田庄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泰和,胡欣,平度市田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0号原告刘泰和,原告胡欣被告平度市田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宗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泰和、原告胡欣与被告平度市田庄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泰和、原告胡欣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泰和、原告胡欣撤回对被告平度市田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