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字第4号王XX与何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XX,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组。被告何XX,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组。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月20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XX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XX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员 蒋顺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