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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字第4号王XX与何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XX,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组。被告何XX,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组。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月20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XX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XX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员  蒋顺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