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景春旺与张海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春旺,张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71���申请执行人景春旺,男,1949年3月2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海荣,又名张文岗,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景春旺与张海荣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6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