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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与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上诉人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7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负担75元(已交纳),由赵×负担7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代理审判员  王 楠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