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与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上诉人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7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负担75元(已交纳),由赵×负担7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代理审判员 王 楠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