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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召与被告宋长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召,宋长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刘德召,男,生于1969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委托代理人赵学会,男,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飞霏,男,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长来,男,生于1967年1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召与被告宋长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