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召与被告宋长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召,宋长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刘德召,男,生于1969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委托代理人赵学会,男,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飞霏,男,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长来,男,生于1967年1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召与被告宋长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