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悦堂与栾保国、王竹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悦堂,栾保国,王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85号申请执行人李悦堂。被执行人栾保国。被执行人王竹艳。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做出的(2014)李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竹艳已将案款68192元缴纳法院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909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