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付雨先与杨咸志、杨咸龙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雨先,杨咸志,杨咸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400号原告:付雨先,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杨咸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杨咸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付雨先与被告杨咸志、杨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付雨先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杨咸志、杨咸龙不同意调解,付雨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雨先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雨先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