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雷仙梅与曹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仙梅,曹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008号原告雷仙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曹丰明,男,1984年9月6日出生。原告雷仙梅与被告曹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杜春龙独任审判。此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雷仙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丰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雷仙梅起诉称:2015年5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5月16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丰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雷仙梅与曹丰明原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7日,曹丰明向雷仙梅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雷仙梅1万元整,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于2015年5月16日归还。上述借款至今尚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曹丰明向雷仙梅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曹丰明应按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故雷仙梅要求曹丰明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丰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丰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雷仙梅借款一万元;二、被告曹丰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雷仙梅逾期还款的利息(以一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如果被告曹丰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曹丰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