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龙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9号罪犯龙二,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龙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龙二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90.4分。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属病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二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且该犯属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二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