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刑申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邵积欣再审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冀刑申字第185号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积欣犯受贿罪一案,经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任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邵积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罪所得28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邵积欣不服,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6日以(2014)邢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邵积欣之妻韩丽不服,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邢立刑监字第17号通知书,驳回申诉。申诉人韩丽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有的尚不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