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丽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4刑初1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丽聪,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2001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广东省汕头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诏安县看守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丽聪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蓉蓉、陈茂坚,被告人吴丽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吴丽聪来到诏安县白洋乡搭桥村被害人刘某家,撬门入户盗走刘某人民币10261元等财物。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丽聪的家属主动代为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0261元,以返还被害人刘某。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丽聪具有累犯及入户盗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丽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江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退赃凭证、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材料等书证和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丽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0261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丽聪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61元应予以追缴,以返还被害人刘某。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吴丽聪是累犯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吴丽聪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吴丽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丽聪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丽聪全部退赃,又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丽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丽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261元予以追缴,以返还被害人刘阿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廷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仕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