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树瑜与齐绪培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3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勉县勉阳镇贾旗社区。被告:齐某某,男,羌族,农民,四川省平武县平通镇人,住汉西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某某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洲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