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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068号原告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邱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