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严利院等与浙江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严利院,严秋伟,浙江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609号原告:张桂英。委托代理人:严利院,系张桂英之子。原告:严利院。原告:严秋伟。委托代理人:严利院,系严秋伟之兄。被告:浙江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东胜,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严利院、严秋伟诉被告浙江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桂英、严利院、严秋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彭小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