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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马文轩诉马添翼、王新辉、何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轩,马添翼,王新辉,何月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609号原告:马文轩,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李敏,新疆天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添翼,住伊宁市。被告:王新辉,住伊宁市。被告:何月英,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轩诉被告马添翼、王新辉、何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文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索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