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顾××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037号原告顾××,农民。被告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已减半收取328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顾××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建玥 来自